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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演讲丨王世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合规
前言:4月22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由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导,由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济南市律师协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在山东济南圆满举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世莹律师出席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演讲题目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合规》。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以下为演讲实录:
特别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和精心组织,下面由我给大家来分享《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有关问题。本次分享是结合泰和泰律所的有关实践以及近期对科创板的一些研究,跟在座的各位专家、同行进行交流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我今天的分享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来展开。为什么今天要分享这个话题?据统计,自2019年科创板开板以来,至今应该是有877家申报科创板上市企业,其中有532家已经成功上岸,但是也有159家因为种种问题被搁置,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知识产权领域内问题。所以律师非常有必要看一下,到底能够为这些企业做些什么,包括如何应对以实现企业前端的合规。首先,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科创板的上市要求进行梳理;其次,对于实践中监管层重点关注的细节点,包括结合泰和泰经办的相关案件展开分享;最后,着力于律师如何对相应的科创板上市企业进行助力。首先是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的要求。大家都知道,科创板上市相应规定里面,对于六大行业也有明确的行业性要求。在六大行业里面,通过数据检索也了解到,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这四大行业能够占比到88%以上,剩余的新能源、节能环保行业相应占比在11%以上。科创板上市首先要有一个行业领域的要求,结合刚才程守法主任提到的“专精特新”,其实有一些企业是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包括刚才林蔚律师提到的部分新能源节能企业。除了要满足行业要求以外,还要满足科创属性要求。科创属性,业内常称为“4+5”的属性指标要求,首先是四项指标,要同时满足这四项指标。这四项指标有对于研发、投入、占比的指标,有对于研发人员的要求,同时也有对于专利数量相应的要求,当然最后一项要求是对于营业收入的要求,这四项要同时满足。这四项指标,如果有的企业没法同时满足应该怎么办?还有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是在满足下列五项条件之一的,都可以进行科创板上市的申报。这五项条件就不一一去说了,它是和国家的战略层面息息相关的,比如要获得一些国家科技进步奖,比如相应的研发团队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等。除此之外,如果专利的数量能够达到五十项以上,当然这个专利数量必须是和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数量的要求,也是同样可以满足要求的。其实绿色通道也是我国从整体战略层面上,对一些卡脖子技术的领域进行一个特别绿卡发放和科创板上市融资的支持。第一个话题从宏观角度让大家对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了基本了解。接下来第二个话题,我们再从微观层面去了解一下,也是律师要关注的。当律师要给企业做应对或者做合规的时候,重点应该从哪个几点着手?有的放矢地去应对?实际上,大家就要关注到实践中这些经常被问询到的细节问题,不能仅仅从宏观的角度去考虑。我们以专利为例,因为刚才各位专家都有提到知识产权,实际上它的个体类型比较庞杂,我就以专利为例来去进行一个探析。泰和泰从大约三百多份科创板上市企业的问询函中进行了梳理,总结了九项与专利或者技术相关的问询问题。泰和泰也在这里面列出了相应的监管方向、监管意图以及监管要点细化方面的内容,包括后面都有一个相应案例,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这些案例都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它是如何回复这些问询点。在问询函中,我标红的这些部分,大家也都能看出来,实际上刚才说了科创属性“4+5”的要求,其中对于专利数量不管是第一个“四”里面的5项,还是第二个“五”里面的50项,它们并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实际上上审委更重实质,而不仅仅只重一个表面现象的数字。大家可以看到短时间内大量申请专利的合理性经常会被问询到,包括在审期间取得较多专利的合理性也会被问询到,但如果和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数量不足,当然更会被问询到。我只是举个例子,后面涉及到专利技术来源,包括取得的合法、合规性,也是会被经常问询的一个点。泰和泰之前服务一家医疗科技公司,它在上市过程中面临被前东家(前东家实际上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狙击,前东家提起了系列的专利诉讼,因此受到上审委的关注和问询,就此需要出具相应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包括相应专利诉讼是否影响其持续运营能力,包括技术的独立性,包括是否这种专利将来存有的相应风险。泰和泰就相应的问询问题展开了对于其技术研发情况的梳理,包括对于其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与竞争对手专利技术特征进行了相应的比对分析,最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也被上审委采纳,最终这个医疗科技公司也成功上岸了。后面还有涉及到问询比较多的就是刚才提到的技术人员流动问题,不管人员引进还是流出,都是经常会被问询到的点,因为这涉及到他们技术的稳定性和持续开发性的问题。此外,专利侵权的风险也常常会被问询到,刚才也有专家提到,经常会有一些上市企业,不光是科创板上市企业,会在上市过程中受到相应竞争对手,比如拿一些知识产权诉讼来进行狙击。泰和泰之前做的科创板上市首批上市业务中的光峰科技就涉及到在其上市过程中被境内、境外的多家竞争对手提起了系列的专利狙击的情形,但是源于光峰科技本身前期的专利布局的强稳定性以及律师团队的丰富经验,最终40多起专利复审案件、一直到最高院的专利诉讼案件无一败诉。这个案件当时是光峰科技董事长亲自带队去做得整个Case,如果有任何一个案件败诉的话,都会影响它的上市,最终他们在2019年7月,作为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之一成功上市。因为时间关系,里面其实还是有很多实践中的点,大家感兴趣,可以把PPT分享给同行们。除此之外,其实上审委还会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等问题,它会问询到相应的拟上市企业,有没有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设,或者有没有做过贯标,因为它也是要考虑企业知识产权整体运营稳定性以及对于主营业务营收的一个适配性。接下来进入第三个话题,律师到底能够为拟科创板上市企业做些什么?我们还是以专利为例,结合刚才那些痛点问题,我总结了这样五个小方面,供大家参考。第一个是对于一些政府投资性的技术项目或者科技项目,从一开始就可以做一些核心、关键的海内外布局,这个是比较常规的,就不展开来说了,但是这个特别重要,它很容易能够形成拿绿卡的可能性,就是能够形成国家支撑的一些此类项目。第二个是要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律师可以发挥全流程作用。从顶层架构的设计,包括知识产权的评估作价,包括进行最终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其实都是大有可为的。 第三个是对于技术合作开发活动以及人才引进的背景调查,去清晰界定一个科研成果的归属。这块前期也有提及到,这是上审委特别会关注的权属问题,包括离职一年内的职务发明的相应问题。第四个是要针对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开展专利自由实施,尤其是在企业的产品走向海外上市前。这个我认为是一个必做的功课,一个是去解决企业产品在海外上市,在不侵犯别人专利情况下的一个自由实施和开发,当需要做一个抉择的时候,FTO报告就特别重要。再就是说,FTO报告还有一个非常大的作用,万一企业产品进入到某一个海外市场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如果律师之前完成了FTO报告,被认定不具有侵权主观恶意,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损失。第五个是要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这个有效措施当然是比较常规的一些交叉许可,或者提前做专利无效,这样就不去过多解读了。最后一个就是归结于除了点对点去解决痛点之外,其实律师还可以进行前端知识产权合规的建设,特别赞同白小莉律师讲的知识产权保护既不是起点,也不是终点,是从起点到终点的一个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理念。首先要有确定目标,我列的这六个方面,全都是针对刚才提炼出来的常见的科创板上市企业被上审委问询的一些痛点问题,在解决这个目标的前提下,律师再要有一种原则,就是全业务、全流程和全嵌入的一种原则,这种原则可能之前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律师同仁会觉得比较熟悉。但是我个人认为知识产权,尤其是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一个建设,和之前大家所理解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贯标其实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为它的目标不同,着眼点不同。最后还是想分享给同行,尤其是知产同仁,我们一同坚持以终为始的理念,共同为助力企业知产保护,赋能企业“知产”变“资产”,让专业产生价值一起来努力。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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